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篇一:夫妻争议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夫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仲伟珩一、裁判摘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李某、陈某三、案情简介20XX年10月20日,刘某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刘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某某市花园1号楼三单元1802房屋(以下简称案涉1802房屋),买卖价款220万,上述房款付清后五日内,李某协助刘某办理案涉180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刘某一次性支付房款220万,后李某以其妻子陈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及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为由,拒绝为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
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强制李某、陈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案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争议焦点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强制履行
五、法院裁判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刘某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刘某基于信赖李某是案涉1802房屋的权利人,且李某的配偶陈某也出具同意销售的证明(后经证实为中介机构伪造该证明)故刘某信赖李某有权处分案涉1803房屋,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经查明案涉1802房屋合同价格同周边同类型房屋的出售价格是一致的,因此并不存在刘某同李某串通损害陈某利益的情形存在
基于此,认定刘某是善意的,且合同约定价格也是合理的
故《房屋买卖合同》系刘某与李某真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