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 85 主编部门:西北电力设院批准部门:东北电力设院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 85的通知(85)水电电规字第 121号近几年来,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高参数大机组的建设,电厂化学水处理技术迅速发展, 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为了总结近年来水处理设计经验和在设计中更好地采用水处理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新成果,提高设计水平, 加速电力建设, 我院 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原《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 77)进行了修改。修订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组织讨论,并邀请了有关生产、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对修订后的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定稿,现颁发执行,原设计技术规定作废。本规定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管理。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并 抄送我院。 1985年10月22日第一章 总则第 1.0.1条 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水处理设计应满足发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提供便利条件。第 1.0.2条 水处理室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宜靠近主厂房,交通运输方便,并适当地留有扩建余地;不宜设在烟囱、水塔、煤场的下风向(按最大频率风向)。第 1.0.3条 水处理系统和布置应按发电厂最终容量全面规划,其设施应根据机组分期建设情况及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是分期建设还是一次建成。第 1.0.4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600MW 的新建发电厂或扩建发电厂的水处理设计。第 1.0.5条 发电厂水处理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有关规程。第二章 原 始 资 料第 2.0.1条 在设计前应取得全部可利用的历年来水源水质全分析资料,所需份数应不少于下列规定:对于地面水, 全年的资料每月一份,共十二份; 对于地下水或海水,全年的资料每季一份,共四份。第 2.0.2条 对地面水,应取得历年洪水期的悬浮物含量和枯水年的水质资料,以掌握其变化规律, 并应了解上游各种排水对水质的污染程度;对受海水倒灌影响的水源, 还应掌握由此而引起的污染和水质变化情况;对石灰岩地区的泉水,应了 解其水质的稳定性。第 2.0.3条 设计热电厂时,应掌握供热负荷、回水量、回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