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程汪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
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
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
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
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
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厂破产案,当时有人主张该企业系个人合伙、股东只有三人,按照《公司法》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且债权人工商银行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