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全套12024 年 4 月 19 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 34 号《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 月 16 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 21 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 月 1 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本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合法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它合法组织;(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它权利人。承租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合法组织。第七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