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浅论刘丰摘要: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导致了电子证据的出现,电子证据有着不同于传统证据形式的特征和属性,如何对其合理定位以及在法律实务中怎样运用,是理论界和实务届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实务永远走在理论的前面,目前诉讼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已不存异议,但理论层面尚无定论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生存”的风暴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使人们充分利用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如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生活和工作效率,但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领域带来新的难题——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并无定论,以上定义只是帮助我们初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电子材料说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储存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应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电子证据是储存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以上几种学说,有其合理性,也部分地概括出了电子证据的内涵,指出了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但也都存在一定缺陷:电子材料说的外延较为宽泛,不利于我们对电子证据本质的把握;电子物品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