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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VIP免费

关于《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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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表日期:2004年4月21日常科字[2000]第49号各辖市(区)科委(科技局)、工商局:为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技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省科委和省工商局《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市政府《常州市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2、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3、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技术成果入股规定通知抄报:省科委、省工商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市各委、办、局(公司)附件1: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保护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技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省科委和省工商局《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省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大力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市政府《常州市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中,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参与收益分配,相应的技术成果转归企业拥有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系指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的简称。第四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第六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二)为企业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成果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企业对该项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经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第七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第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以第七条所列高新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技部、省科委最新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审查认定。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5-7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省科委批准。第九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第十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都可以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所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合作权出让情况、应用范围和前景等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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