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表日期:2004年4月21日常科字[2000]第49号各辖市(区)科委(科技局)、工商局:为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技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省科委和省工商局《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市政府《常州市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2、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3、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技术成果入股规定通知抄报:省科委、省工商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市各委、办、局(公司)附件1: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保护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技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省科委和省工商局《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省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大力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市政府《常州市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中,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参与收益分配,相应的技术成果转归企业拥有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系指高技术和知识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