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城区(95平方公里)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事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投放总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人口流动及市场需求拟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合法收费、公平竞争,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