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T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对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财政资金不足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充分认识BT,加强对其在招投标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有利于化解政府在资金引进、工程管理、项目回赎过程的风险。 一、BT 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一)BT 模式的特点 1、何谓 BT 模式: BT 是 Build Transfer 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项目授予投资人(或投资建设人),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赎该项目。 2、BT 模式的特点: (1)BT 项目的真正业主是政府。BT 模式多用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隶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类别,只有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才有资格作项目的BT 发起人。并且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财政资金,或给予投资人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等),赎回项目的所有权。因此 BT 项目的业主无论是从项目的性质,还是项目的最终归属,都非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莫属。 (2)BT 的本质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对市政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分配。为了充分体现“三公”,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只有通过竞标成功的中标者,才有资格成为BT 项目的投资方,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 BT 合同。 (3)BT 的项目管理重点有别于普通工程项目。投资方绝大多数会组建BT 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暂时行使业主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并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期间的风险。 (4)投资人与投资承建人在项目管理与实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只找投资人,即项目法人只管融资。也可以既找投资人而投资人同时具备施工能力,即项目法人融资并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项目总包人。两种投融资人的选择、管理以及特许权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 项目承包商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BT 项目招标的重点是确定合适的投融资人,因此项目法人招标应将是否具备投融资能力摆在首位。假如项目法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需要通过二次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加强对BT 项目二次招投标的监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2 权利:①项目 BT 的发起权;②项目 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