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 火 作 业 焊接等动火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公司《动火、动土作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罐、桶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严格动火、动土手续,进一步明确、落实防火、防爆责任,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动火作业 一、 动火作业的区域划分 (1) 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将全厂划分为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及建设区三种区域。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生产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都为禁火区,在建项目区域属建设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在建设区动火使用电、气焊(割)、喷灯或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若动火点附近 20 米以内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许可证”,“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 年。“用火许可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许可证”由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审批,并放于用火点附近备查。 (5)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等取暖或作其他非工艺用途。 二、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保卫部复查后报公司副总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及小花山周围距山林 30 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现场复查,由保卫部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若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 三、动火证签发简明程序 (1)需动火时,由动火单位先负责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及易爆物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