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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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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 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 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 1.5.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 .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 .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 .2 .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 .2 ..3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 .2 .4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 .2 .4 瘦肉精检查 2 .3 结果处理 2 .3 .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 .3 .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 .3 .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 .4 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5 宰前检查 2.5.1 屠宰前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5.2 结果处理 2.5.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2.5.2.2 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GB16548 2.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6.1 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 2.6.2 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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