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 1
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
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
3 实验室检测 1
4、检疫结果处理: 1
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检疫记录 1
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
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3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 瘦肉精检查 2
3 结果处理 2
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4 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
场(厂、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