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3-10发布人:综合科黔人通[2006]78号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评聘高级讲师、讲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破格评聘高级讲师、讲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2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贵州省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讲师、高级讲师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