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警察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曲小卫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但是,由于欠缺立法依据及理论支撑,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
因此,理论上有必要摆正司法警察的法律定位,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探索改革的方向,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面临的尴尬尴尬一:职能狭窄、不统一(一)职能狭窄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定职能
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辅助作用,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法定职责与实际履行职责不统一
由于存在单位编制问题,检察人员比较少,存在着司法警察兼职现象,造成了司法警察严重缺编的现状
1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由于警力不足和法警的作用并未引起检察人员的足够重视,很多本应由法警干的活被检察人员干了;而法警从事其他综合性的等等工作,例如:司机、后勤人员
目前,我市个别县区院司法警察主要分布办公室、政工、技术处等部门
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法警职能作用的退化,这既不利于检察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影响着检察队伍的团队协作精神
尴尬二:职权模糊、不相符《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
强行带现场后怎么处理
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
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