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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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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1 、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行政法的关系 Ⅰ㈠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劳动法发端于民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原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本质上属于私法关系 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劳动关系 ㈡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利益本位 劳动法强调实质平等,民法强调机会平等 意思自治程度不同 调整原则不同:民法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以国家干预原则。 Ⅱ㈠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 1 、产生背景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由于随着市场化与工业化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凸现出来,需要国家干预加以解决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因此,它们均是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法律社会化的产物。 2 、均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 3 、均既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 4 、均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㈡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之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涉及国民经济各领域。 宗旨不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价值取向在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经济法:确保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有序竞争;价值取向在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调整手段不同:劳动法: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劳动检查监督、三方协调;经济法:主要运用价格、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 Ⅲ㈠劳动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国家干预 均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执法时要遵循行政法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劳动法之产生是在弥补国家对劳动关系干预之不足,是对国家行政干预劳动关系的授权 ㈡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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