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司考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为大家整理了司考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
这里主要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希望对备考2011司考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1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