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 3、农业劳动者;4、现役军人;5、家庭保姆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者享有的权力有: 1、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2、去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完成生产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遵守职业道德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0 条第2 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思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既是双方向上解除的程序,也是协商解除的条件。 二、单方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