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4.09.03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15.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14 代替GB/T16180-2006 2014--09--03 发布2015-01--01 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2 二级 5.3 三级 5.4 四级 5.5 五级 5.6 六级 5.7 七级 5.8 八级 5.9 九级 5.10 十级 附录A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 GB/T16180—200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 4.1.4 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 4.1.5 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 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 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 条调整为530 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