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三种运作形式,即新设社会团法人式、依托工会运作形式、企业法人形式,其目前尚存在诸多困惑。解决职工持股制度的困惑问题应加强立法。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信托关系;股东自益权;股东共益权;股份转让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情】上海某厂(以下简称某厂)于 1997 年 1 月被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戎某作为企业职工认购了相应的股份,成为企业股东,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003 年 12 月,戎某退休,未提出退股申请,董事会也未做出相应的决议。2004 年 6 月 3 日,该厂公司的董事长批准戎某等人退股,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函要求戎某退股,但该通知未加盖董事会印章,戎某未表示同意,该厂亦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戎某等人的股权变更手续。但其向工商部门所报的材料中已除去了戎某等人。2004 年 4 月 29 日,该厂召开了三届四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0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文件。后企业发放了2004 年度红利。戎某以某厂侵害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要求某厂支付 2004 年度红利 2872.80 元。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戎某 2004 年度红利 2872.80 元。该厂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戎某要求上海某厂支付 2004 年度红利人民币 2872.80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本案中,戎某于 2003 年 12 月从某厂退休,故其股东身份应自其退休后消灭。至于其退股手续何时办理,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丧失。由于戎某某自退休之日起不能继续保留在上诉人企业的股东身份,自无享有分配该厂 2004 年度红利的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与其职工的身份直接相关,一旦丧失职工身份,股东身份已无存在的基础。 【评析】前述案件涉及职工持股会相关法律问题,谁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是职工持股会还是持股职工?持股职工的股权运作应采何种形式?持股职工的股权应如何转让?本文结合案件对上述问题谈几点看法。 目前,职工持股会在法律中无明确规定,各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规范性文件,依此运作,形成了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新设社会团体法人形式;二是设立非法人团体,依托工会运作的形式;三是企业法人形式。反思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可以发现存在诸多困惑,有立法困惑,也有司法困惑。 困惑 1:职工持股会与持股职工,谁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地方政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