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 二 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2 目 录 1、总则 2、工作机构 3、生产许可程序 4、企业分级 5、生产许可证书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8、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 9、监督检查 10、违法处理 11、收费 12、工作人员守则 13、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14、附则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用文书 3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 1、总则 1.1 为了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适用本《通则》。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化妆品。 进出口化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通则所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组织审查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或配合组织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组织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材料等工作。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 21号嘉业大厦 2号楼 508房间 邮政编码:100079 联系电话:67663181,67663181转 818 4 传真:67663114转833 E-mail:DONGSF@CAFFCI.ORG LIUY@CAFFCI.ORG 联系人:董树芬 刘洋 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5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6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