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点击:50发布:2012-5-2116:58:4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各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已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为增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规范性,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特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
一、基本原则(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三)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1
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