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上赵进轩一、证人的含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一)证人的含义什么是证人
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貌似简单,实则较为复杂
证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因知道案件有关情况而向法定机构作出陈述或提供情况的人,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证人的具体界定有着不同的理念
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指经过宣誓之后在庭审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通常意义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甚至还包括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等
英美国家以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做出判断,将证人分为两类:一种为非专家证人(laywitness),这种证人的作证来源是依据其感觉器官获得某种程度上的记忆,其在诉讼中所作的证言就是感知证言(percipienttestimony);另一种为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鉴定人,这种证人的作证来源是基于特定专门学科的有关学识或经验而提供的意见,因此这种证言被称为意见证言(opiniontestimony)
英美国家对证人的上述两种分类,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人和鉴定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专指向法庭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在概念上属于狭义的理解,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
例如:日本某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证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向法院陈述自己知道的事实,证人是诉讼的第三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证人是将其亲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因此原则上将证人和鉴定人较为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过仍有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证人的一种
例如,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第1215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包括专家证言和证人证言
可以理解在西班牙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两种
究竟何谓刑事证人,《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似乎都未作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