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京建法〔2014〕4 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2 -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责 任 。 租 赁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每 月 保 养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及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转 租 吊 篮 等 内 容 。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专 业 承 包企 业 除 外 ) 不 得 租 赁 吊 篮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 第 五 条 出 租 或 使 用 的 吊 篮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产 品型 式 检 验 报 告 , 严 禁 使 用 不 合 格 产 品 。 严 禁 使 用 钢 管 等 材 料 自 行 制 作 的 吊 篮 。 第 六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吊 篮 , 不 得 出 租 、 使 用 : ( 一 ) 属 于 国 家 和 本 市 明 令 淘 汰 或 禁 止 使 用 的 ; ( 二 ) 超 过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制 造 厂 家 及 有 关 要 求 规 定 的使 用 年 限 的 ; ( 三 ) 经 检 验 达不 到国 家 和 行 业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 ( 四) 没有 齐全 有 效的 安 全 保 护装置的 。 第 七条 吊 篮 的 出 租 单 位 以 及 自 购吊 篮 的 使 用 单 位 ( 以下 简称“产 权单 位 ”) 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