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 律 师 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律师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的分所,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采取计时收费的,适用本指引。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指引或者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计时收费有关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所,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2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二)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三)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 (四)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六)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七)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第二章 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法律服务(以下简称诉讼类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以外法律服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标准和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诉讼类法律服务时,应当考 3 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但该价格不能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承办案件的类型; (二)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 第三章 有效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