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8 年第3 号 2018-04-03 阅读次数: 24105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3
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4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5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3 月29 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 尘,下 同 ),以及市政燃 气设施( 燃用市政管道 天 然 气) 产生的二氧 化 硫
第三条 各 级地方税务机 关和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 应依 据本办法建立 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 作机 制,按部门 职 责 有序 开 展 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
第四 条 地方税务机 关应履 行以下 职 责 : ( 一) 将符 合 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 税收管理; ( 二) 根据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 发布的最 新 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 对 核定计算涉 税数据进行维 护调整; ( 三)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