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9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五条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六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七条 拖拉机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 22时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有公安交通机关核发的牌证; (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三)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辅路上行驶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