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03-09 15:52:01 来自: 方木仓(浮生幻像...) 标题: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制定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 0 0 4 -2 0 2 0 )》、《北京旧城2 5 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以及所涉及的胡同整治、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疏散等相关工作,依据本规定执行。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三条 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原则。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通过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组织实施。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严禁大拆大建。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在政府的统筹组织下,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下同)修缮、管理、维护的责任,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三)坚持保护风貌、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修缮、改善、疏散”的总体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逐步疏解旧城人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