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2016 版2 规程有关内容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 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 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 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 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 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表 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 部/m 两 侧/m 备注轨 道 机 车运输巷道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 送 机 运输巷道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 卡轨车、齿轨 车 运 输巷道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 轨 吊 车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3 运输巷道间隙的基础上, 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 轨 胶 轮车 运 输 巷道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 置 移 动变 电 站 或者 平 板 车的巷道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4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