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医学院文件青医院发[2005]18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附属医院、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鉴于招生制度的改革和我院工作实际,经院长办公1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规定通知青岛大学医学院党政办公室2005年6月30日印制(共印100份)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加快教职工2的知识更新,促进学术梯队建设,根据青大人字[19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报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二、硕士学位获得者,获硕士学位后在我院工作满三年可以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第二硕士学位研究生。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我院工作满三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我院工作满四年,可以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还可以申请报考以同等学力申请3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四、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在校工作两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第三条审批手续:一、凡报名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人员须经所在教研室、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批;其他人员须经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批。二、各单位、各部门在审批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全面考虑本单位的工作安排,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审批手续应于报考前办理。不提前办理者,学院不办理其学历(学位)教育相关事宜。四、审批手续当次审批,当4次有效。第四条培养方式:一、在职培养采取定向培养方式,学院不办理委托培养。二、教职工攻读在职定向培养学历(学位)教育,一般只限于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无特殊原因不签订读外地学校的定向培养合同。三、学院一律不负担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培养费。第五条在职培养期间的待遇:一、在职人员在职培养期间工资、医疗待遇不变,其他费用自理。脱产学习期间,其岗位津贴及奖金性质的福利停发。二、不脱产攻读学位的职工,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学期间允许参加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上岗后完成所5在部门规定的工作量,可发岗位津贴及与奖金性质有关的福利。三、所报专业符合学院学科发展需求的,攻读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及定向培养的在职博士、硕士生职工,获得学位后学院给予一次性补贴。取得博士学位者,凭博士学位证书及缴纳学费证明,学院一次性报销5000元学费;在职取得硕士学位者,凭硕士学位证书及缴纳学费证明,学院一次性报销3000元学费。取得学位后三年内调离本校,须退还学院报销的学费。四、在职职工到外地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往返路费、住宿费自理。五、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的在职职工,在上学期间,6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第六条在职培养的管理:一、在职职工报考在职定向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应与学院签订协议。二、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在学期间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考核。三、不脱产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应服从所在部门的安排,不得贻误工作。教师必须保证平均每学期完成70学时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其他人员必须妥善安排,保证完成本岗位工作。如出现因上学贻误工作而造成事故者,学院将视情节严肃处理。四、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在校工作三年以上,三年内7不得要求调离。违者应退还在职培养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第七条在职职工申请报考本科以上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规定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