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医学院文件青医院发[2005]18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附属医院、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鉴于招生制度的改革和我院工作实际,经院长办公1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规定通知青岛大学医学院党政办公室2005年6月30日印制(共印100份)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加快教职工2的知识更新,促进学术梯队建设,根据青大人字[19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报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二、硕士学位获得者,获硕士学位后在我院工作满三年可以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第二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我院工作满三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我院工作满四年,可以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
还可以申请报考以同等学力申请3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四、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在校工作两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审批手续:一、凡报名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人员须经所在教研室、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批;其他人员须经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批
二、各单位、各部门在审批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全面考虑本单位的工作安排,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审批手续应于报考前办理
不提前办理者,学院不办理其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