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青节约联[2007]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节约型社会重点项目评审意见(暂行)》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一〔2007〕24号)有关规定,编制完成了《青岛市节约型社会重点项目评审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1-联系人:仇博先电话:8591123985911247传真:85911246e-mail:qdjieyue@126.com二○○七年七月四日青岛市节约型社会重点项目评审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青岛市节约型社会重点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推动项目评审工作的开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清洁生产企业建设和示范带动作用,根据《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一〔2007〕24号)制定本意见。-2-第二条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作用。第三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推广应用前景、项目产业化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第四条项目评审由青岛市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约办”)组织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第二章项目评审的组织及程序第六条市节约办的职责:(一)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每年初下发《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3-指南”)。(二)根据《项目指南》组织节约型社会各成员单位,市直企业,各区市发改局、企发局等部门申报节约型社会重点项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三)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四)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第七条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一)组织项目申报、初选,提出拟进行评审的项目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二)讨论通过的项目,由市节约办提出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实施。(三)市节约办根据本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条件,组织评审专家组。(四)市节约办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4-(五)市节约办将项目评审材料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备案。(六)市节约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七)扶持项目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八)扶持项目承担企业与市节约办签订《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项目合同》(见附件1)。第八条评审专家组必须按照“青岛市节约型社会示范项目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的格式,提交书面项目评审意见。第九条清洁生产(自愿)示范企业审核补助资金的发放,依据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综合得分(见附件3)、行业示范性等确定。第三章专家的选择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5-第十条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三)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情况;(四)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第十二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由市节约办会同各成员单-6-位共同推荐,报相关领导同意确定。第四章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项目评审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第十四条市节约办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第十五条项目申请者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节约办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有效。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7-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第五章有关责任第十七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评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