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保单年度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交费期限为20年及以上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第一年60
0%第二年35
0%第三年35
0%以后各年25
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