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立项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做好立项建设规划,是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好新增单位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立项建设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
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进行
2008-2015规划周期的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见附件一
在2016-2020年规划周期内,将对Ⅱ类地区的新增单位工作采取与当前Ⅰ类地区相同的政策进行管理
2016-2020年立项建设博士单位的预测限额见附件一
二、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1.编制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
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
编制立项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管理职责的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与地区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协调,保证立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