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委组〔2006〕56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06年6月29日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中的作用,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在总结《厦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厦门市辖区内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选拔对象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
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五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1、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国家级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