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委组〔2006〕56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06年6月29日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中的作用,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在总结《厦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厦门市辖区内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第三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选拔对象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第五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第二章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1、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2、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3、获得四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二位专利权人。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或二项三等奖的首位人员。5、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6、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项二等奖的首位人员。7、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项目攻关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和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经市场检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8、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二位,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9、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10、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厦门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11、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社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