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规范VETERINARY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 ( 农业部 10 月 15 日发布) 1 适用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实验室的分级、 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本法律规范为最低要求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 使用和管理
2 引用标准本法律规范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法律规范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法律规范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304 号令)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96 农业部 7 号令)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 国家科委 2 号令)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与设施GB/T 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6803-1997 采暖、 通风、 空调、 净化设备术语GB/T 14295-93 空气过滤器GB/13554-92 高效空气过滤器GB 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法律规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WS 233-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OIE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JCJ 71-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NF EN 12024 可呼吸空气生产标准3 定义本法律规范采纳下列定义: 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 Laboratory): 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 寄生虫讨论与使用, 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动物(Anim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