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1 月 16 日, 农业部第 3 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经过, 7 月 1 日起施行, 198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 是指使用工具、 仪器、 设备, 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 使其保持、 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 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舞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 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提高维修质量, 降低维修费用,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 二 章 维 修 资 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 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 设施、 人员、 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 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 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 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 分为一、 二、 三级。 ( 一) 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 能够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 二) 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 能够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 零部件修理, 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 三) 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 能够从事常见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 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 四) 取得农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