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5【发布文号】沈政发[1994]5号【发布日期】1994-01-15【生效日期】199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沈政发[199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托幼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托幼园所(含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下同)的管理,提高托幼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托幼园所
第三条第三条坚持多形式、多规格、多渠道发展托幼事业
除各级政府举办托幼园所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举办托幼园所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可来我市联合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四条第四条托幼园所应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及良好的品德行为,保障其身心和谐、健康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托幼园所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我市托幼园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幼园所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包括托儿所工作)的职责分工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举办托幼园所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第六条托幼园所的设置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必须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第七条举办托幼园所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教育、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