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场法律责任的认定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人和自然人拥有机动车辆愈来愈多,存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经常之事
但在停车过程中,经常发生车主、顾客、消费者自带的车辆丢失、被盗、被撞、受损案件,停车场管理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即使诉讼到人民法院,处理亦有不同,还有些法院干脆裁定“不予受理”以回避矛盾
许多停车场管理者也为了自身利益,事先在停车场告示“收车位租赁费”或“免费停车,后果自负”等内容以拒绝承担保管赔偿责任
据此,许多车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案件后,也往往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该怎样认识和处理该类纠纷呢
笔者试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些粗浅探析,以求同仁指正
一、收费停车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无论是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还是消费停车场,只要收费,就应承担保管义务,发生所停车辆被盗窃、丢失、损坏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对该类停车场应按“严格责任原则”来作判定
其理由:1、收费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
因为,收费停车场设立的宗旨就是为车主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作为经营专业停车场者,在申请设立和报请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关的许可、登记时,都注目以停车服务、经营为宗旨
税务机关发给的收费凭证亦是指停车服务费
作为宾馆、酒楼、商场和其他经营者设立收费停车场,一可招徕主业生意,二可展开停车服务业务
包括收费的公益停车场,都是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证书”才能方可经营
故停车场设立的目的就是收取保管费
另外,在停车服务过程中,收费停车场大都配备有专人看管、记录、疏导、验证、放行等,或者由专人操纵电脑收费、开、放、刷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的规定
从停车场申请、审批到运作,都说明车场管理者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而车主们的本意更是委托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