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5【发布文号】沈政发[1993]55号【发布日期】1993-11-24【生效日期】1993-1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划转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保证住房资金的归集与合理使用,逐渐进入良性循环
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租房债券、住房公积金等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别对单位或个人所归集、上缴统筹、借用及回收的资金和其它用于住房建设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住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市房改办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四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归集第五条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的来源(一)自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10%市借用部分;出售国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60%市统筹部分
(二)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每月存储5%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三)房改起步后新增租金按20%由市统筹部分
(四)市统一发行的租房债券收入
(五)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