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讨论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讨论二 二、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法官能够收集调查证据, 因此, 证据保全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中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其中也有对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一)德国法 德国关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集中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十二节”独立的证据程序”中, 共九个条文, 即第 485 条至 494 条
第 485 条规定了许可证据保全的条件, 即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或开始前, 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证据有灭失或难以使用之虞时, 或者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而且申请人对确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方予以许可证据保全
[22]可见, 德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第 494 条是关于对方当事人不明时的规定, 即法院能够为不明的对方当事人选任代理人, 以便在调查证据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其余的条款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 申请的内容、 对申请的裁判、 保全措施的实施和诉讼期间等等
(二)法国法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145 条规定”如在任何诉讼之前, 有合法原因应保全或确定对案件争议可能有决定作用的事实证据, 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法律允许的各种审前准备措施得依紧急程序命令之
”[23]这是对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法官能够指示对进行的审前活动全部或者部分制作录音、 录象, 或者录制视听资料并将资料保存在法院书记室, 每一当事人均可请求提交一份录制资料或者进行复制或转录
(三)日本法 日本关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规定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第三章”证据”的第七节”保全证据”中, 从第 234 条至 242 条对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