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粤农[2010]134号关于做好201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精神,2010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更好地发挥带村富民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范围及对象。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可文件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一)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二)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三)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四)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五)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商品生产基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贷款不予贴息。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二、补助标准以各企业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省贴息资金额(企业利息发生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某企业的贴息额=某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省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三、贴息资金用途省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和接待等开支。四、申报和审核(一)申报材料企业应按第一条规定的贴息范围,申请上一年度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企业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2.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3.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4.特定事项: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生产基地的贷款申请贴息,必须由承担投资所在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按第(一)项规定申报;⑵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⑶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和出资比例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⑷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⑸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二)申报程序和审核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正式文件直接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农业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所属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省农业厅。(三)申报时间1.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5月25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企业申报2010年度贷款贴息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2.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3.省农业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该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五、各有关部门责任。(一)农业部门职责1.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本辖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申报资料和凭证的真实和完整,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2.省农业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认真审核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