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2〕9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1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2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3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