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2〕9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1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2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3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4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5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三)机电及金属结构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四)施工组织设计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第九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基6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