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两则公报案例浏览次数: 245本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三等奖刘飞平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摘要: 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基于双方平等真实意思表示, 是典型的法律行为, 应当以登记公示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任何突破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原则的讨论都将直接触犯法律解释的底线, 也是对物权法基石即物权法定原则的否定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必须改变”唯所有权论”的做法, 重点应当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妨害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以及异议人的债权是否应当获得优先保护
一、 问题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自 1985 年创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来, 为实现”总结审判经验, 统一法律适用, 提高审判质量, 维护司法公正”[1]的目的, 都会在每期公布一些经最高人民法院重复推敲、 字斟句酌, 从众多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案例, 它们具有典型性、 真实性、 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先后出现且间隔较短的以下两则类案却得出看似”打架”的判决结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 6 期刊登了( )民一终字第 150 号判决书( 以下简称判决一) [2]
王光因与林荣达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 申请保全了林荣达名下的位于福建省上杭县和平路 121 号房产, 后法院判决林荣达偿还王光 5723 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程序中, 案外人钟永玉向法院提出异议, 称其与林荣达已于 1996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林荣达所欠债务系在离婚后产生, 属于其个人债务
而且,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 被保全的涉案房产归其所有( 实际约定为: 房屋归钟永玉及钟永玉所生子女所有, 但只准居住, 不准转卖) , 多年来一直由其和子女占有和居住, 后其多次要求林荣达过户未果, 故请求执行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并解除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