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环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经委: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省污染防治暨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污染防治,搞好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确保验收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现将《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环保、经济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同时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综合整治任务顺利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企业污染整治任务和项目参照本“办法”单独进行验收。二、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在抓好企业督查监管的同时,各级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开展污染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三、强化舆论,公众参与。验收工作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附件:1、四川省工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2、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登记表(格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工业污染验收通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5月4日印发附件1: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搞好全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确保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2005]9号)和年度省、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文件。二、验收原则及范围全省工业污染源整治验收工作实行统一验收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验收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省经委组织验收,其余(包括市级、县级)纳入整治范围的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验收工作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上报省环保局和省经委备案。三、验收条件企业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当地环保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治理设施配套齐全,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二)建立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污染物排放台帐,以及污染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预案制度。(三)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气筒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条件,按有关规定要求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四)污染物排放经县级或以上环保部门所属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稳定达到了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四、验收要求(一)试运行要求1、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建成后,企业应书面向当地环保局、经济管理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并附试运行方案,当地环保局、经经济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批复。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2、企业在试运行期间,应结合环保设施的运行特点,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调整生产投料负荷,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对试运行期间所排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实施自动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3、经试运行调试,环保设施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企业应委托县级或以上环保部门所属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二)验收监测要求1、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审定批准。2、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在企业正常生产和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条件下实施监测,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并向委托单位出具验收监测报告。(三)验收资料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相应提供如下验收资料:1、验收申请文件(含企业验收申请及当地环保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转报请示);2、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