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