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上)文/谭朝光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别受到二大法律关系的制约和调控。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合同,一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类是承包人即施工企业和各类提供施工服务的专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两类合同都由1999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控。第二层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由《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及有关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为了便于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时地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在建筑施工领域被广泛应用于法院判案的是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布和应用后,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极大的规范,众多纠纷案件的疑点、难点也迎刃而解。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在“解释”出台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大量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解释”中的部分规定已难以作为判案的尺度和依据。为此,2012年4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浙江省高院的“解答”,总结提炼了我省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则出发,对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具有较强的司法操作性。省高院的“解答”共对23个问题作出了规定。“解答”的内容介绍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理解]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以及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解答。1、对应《解释》的是第一条至第五条。2、本条的关键词有三个:“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A、下属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法人承担。最常见的是分公司。B、或在册职工:符合《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条件,主要有:①双方订有劳动合同;②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C、“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主要看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有无规范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原文]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理解]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效力的解答。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城乡规划法》之有关规定。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城乡规划法》之有关规定。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根据《物权法》之有关规定。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理解]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条款效力的解答。1、对应《解释》条款第二条、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