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关键词:离婚案件、共同财产、处理难我国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新思潮、新理念的日益更迭,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问题夫妻财产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无非是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对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作了如下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基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问题的处理(一)涉及按揭房屋问题的处理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
下面是一个案例:某男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62万元,其首付12万元,从银行贷款50万元,每月还款额度为3600元左右,期限20年
该套房屋婚前已经交付,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离婚时该套房屋价值100万元,婚前某男已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贷款本息30万元未还
如何处理该商品房,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一般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的,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