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
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 制度 和流 程 规范 ,保证检验结果真 实、准确、客 观 、公 正 ,不受 不当因素 影 响 ,不出具虚 假 或不符 合 规定的检验报 告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 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 实管理规章 制度 ,执行国 家 制定颁 布 或者认 可 的技术 规范 和操 作规程 ,明 确工作人员 岗 位 职 责,落 实实验室内感 染 预防、控 制和改 进的措 施 ,保障 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 开展
第六 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 门 或配 备 专 职 人员 ,负 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 职 责: (一)对规章 制度 、技 术 规范 、操 作规程 的落 实情 况 进行检查; (二)对医疗质量、感 染 预防与控 制、器械和设备 管理、一次 性 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