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