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发兵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田景松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田景松的特别授权委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几方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现发表以下几点代理观点,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被告田景松于2012年3月6日收到杨发兵诉被告田景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昆明明交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和《四川省公安厅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代理人总的请求如下:一、对原告杨发兵提出的合理和合法部分的赔偿请求,经计算为人民币151741
71元,此款被告田景松已全额履行了赔偿垫付义务,恳请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给被告田景松151741
71元,切实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二、对被告田景松已经多垫付给原告杨发兵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2444
29元,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杨发兵返还给被告田景松
1代理人上列代理观点理由如下:一、原告杨发兵诉求的赔偿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赔偿计算的依据和计算方法错误
二、本案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杨发兵自行承担
三、原告杨发兵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人需系保险公司,但被告田景松已经全额履行了赔偿责任,被告田景松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51741
71元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田景松;原告杨发兵超额领取的2444
29元依法返还被告田景松
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事故责任人分担
”而本案被告田景松所有的挂靠昆明明交公司的云A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