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鲁地税发〔2011〕8号—————————————————————————————————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征管职能划转工1文件作于2011年1月1日起组织实施
为确保耕、契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进行,保证耕、契两税征管业务顺利交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划转交接时间及部门职责问题我省耕、契两税的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后,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划转交接工作
从2011年3月1日起,耕、契两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此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按照《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的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协调交接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征管业务交接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各市地税部门税收管理一科(处)牵头负责征管业务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尽快完成交接和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2011年3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耕、契两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征管资料与会计核算问题对2011年1-2月份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记录的征管资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管,且应满足地税部门查询需要;对此期间已缴纳税款需退库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财政部门应在3月31日前将1-2月份征收的耕、契两税入库数分征收单位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负责耕、契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所征税款进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反映
年底由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分别与国库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