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法规演变 1992 年至2011 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 次及2 个修改通报: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 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年修改通报 总目录 总则 第 1 篇 检验与发证 第 2 篇 吨位丈量 第 3 篇 载重线 第 4 篇 船舶安全 第 5 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第 6 篇 高速船 第 7 篇 船员舱室设备 第 8 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 9 篇 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 课件说明 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 2004 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 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 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 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总体与船体部分) 法规再版需求 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 国家政策的体现: 老旧船舶的管理 单壳油船的淘汰 “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 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 环境保护等 用户的反馈 事故调查报告分析 总 则 ★ 背景 使用反馈意见; 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 修改内容 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 3 适用范围 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 20m 及以上者。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 20m 及以上的排水型船和高速船。 就本法规适用范围而言,除另有规定外,上述船长系指: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P1 总 则 ★ 修改内容 ■ 明确了相应建造阶段的内涵(* 设计、建造、检验); 8.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及其修改通报均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