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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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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范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制订依据:为 了 规 范 我 国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工 作 , 保 证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结 果 客 观 公 平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 国 务 院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住 建 部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 、 参 照 《 房 地 产 估 价 规范 》 、 《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技 术 细 则 。 第 二条 适用范围:评 估 国 有 土 地 上 被 征 收 房 屋 和 用 于 产 权调 换 房 屋 的 价 值 , 测 算 被 征 收 房 屋 类 似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 以 及对 相 关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评 估 和 鉴 定 , 适 用 本 技 术 细 则 。 第 三条 评估机构:从 事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的 单 位 ,应 当 是 具 有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三 级 以 上 ( 包 含 三级 ) 房 地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机 构 ) ,并 已 列 入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机 构 名 录 。 第 四条 评估人员:从 事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活 动 的 工作 人 员 应 当 经 培 训 合 格 取 得 上 岗 证 , 负 责 征 收 评 估 工 作 的 专 业 人员 , 应 当 是 评 估 机 构 中 的 专 职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第 五条 评估对象:为 被 征 收 范 围 内 经 现 场 查 勘 认 定 的 被 征收 合 法 建 筑 物 及 其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不 动 产( 以 下 简 称 被 征 收 房 屋 ) 以 及 除 政 府 对 于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价 格 有 特别 规 定 外 的 用 于 产 权 调 换 的 房 屋 , 不 包 括 违 法 建 筑 和 超 过 批 准 期限 的 临 时 建 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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